号: 003187210/202104-00016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4-28 11:04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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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28 11:0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6

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皖交审批函〔2021〕63号),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决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2021年1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及赋予省级政府的自主改革权限,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安徽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要求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各有关单位、处室贯彻执行。

二、主要内容

《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主要分五个部分:

一是严格落实分类改革要求。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是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改革后的最新要求,及时更新线上线下窗口办事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等,做到精准服务。

三是确保过渡期间工作有序。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允许企业自愿选择审批方式;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已受理的企业申请要按调整后的办事规则和材料规范进行审批。

四是及时总结报告试点情况。要求各市总结贯彻落实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告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

五是附件部分。对照《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本次改革共涉及省级及以下26项交通运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直接取消2项;实行告知承诺10项,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优化审批服务14项,并逐项细化制定了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改革内容、法律依据、许可条件、材料要求、程序环节、监管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政策文件: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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