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交办〔2015〕153号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设立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驾培市场秩序,提高驾驶员培训行业服务质量,更好的服务群众,按照《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资格条件》的要求,结合我市驾培管理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各县区运管机构、培训机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7月1日
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分训场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设立和管理工作,市运管处依据《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资格条件》,结合我市驾培管理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各县区运管机构、培训机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宿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实施依据
依据《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资格条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实施主体
宿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以下简称分训场地)设立工作,各县区运管所负责本辖区分训场地设立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分训场地设立办法
(一)分训场地设立的原则
设立分训场地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设在乡镇所在地或人口集散地,并合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
(二)分训场地设立条件
分训场地设立必须满足《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资格条件》要求。分训场地训练车数量超过标准要求的,小型汽车每增加一辆,需增加400平方米训练场地;大中型车辆每增加一辆,需增加1000平方米训练场地。跨县设立分训场地除满足《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资格条件》基本要求外,其小型机动车训练场地需不小于7000㎡,小型教学车辆不少于15辆;大中型机动车场地需不小于23000㎡,大中型教学车辆不少于11辆。
(三)分训场地设立数量
根据各县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驾驶员保有量及增长量等指标和现有分训场地情况,一级驾培机构可申报不超过5个分训场地,二级驾培机构可申报不超过4个分训场地,三级驾培机构可申报不超过3个分训场地。至2017年12月31日,原则上每个乡镇可设立不超过2个分训场地,各县区境内设置分训场地总数不得超过所辖乡镇总数的1.5倍。同等条件下,优先核准本辖区驾培机构提出的申请。根据现有驾培机构的实际情况,以截止至2015年5月30日已注册和已批准的教练车数为准,以新国标对教练车的要求为基数,一级驾校每超出40辆、二级驾校每超出30辆,可额外申请一家分训场地,不计入辖区分训场地总数。2018年1月1日后,视各县区驾培市场供求情况对分训场地数量做出调整。
(四)设立分训场地程序
1.注册地设立分训场地程序
(1)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需在注册地设立分训场地的,向本辖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县级运管机构审查申请材料、实地勘验。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3)符合标准的,县级运管机构予以核准并报市运管处备案。
2.注册地外设立分训场地程序
(1)驾培机构需在宿州市内注册地以外的县区设立分训场地的,直接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
(2)市运管处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向其拟设立地县级运管机构征求意见。
(3)县级运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实地勘验工作,并向市运管处上报反馈意见。
(4)县级运管机构同意的,市处予以核准。县级运管机构20个工作日内未能反馈意见的,视为默认,市处直接审查核准。
(五)分训场地标志牌发放
运管机构核准备案后,由市运管处按安徽省地方标准统一制作、发放分训场地标志牌。
四、注意事项
1.分训场地是在驾培机构满足资质条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的教练场地外,利用合法土地、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设计建造的专门用于自有教练车进行驾驶训练的教练场所,其场地不计入驾培机构本身所需的资质条件中。
2.分训场地不得超越其所属的驾培机构取得的经营许可范围教学。
3.分训场地隶属其相应的驾培机构,驾培机构对其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分训场地的规模、标识、训练设施、教练车、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服务设施、安全条件和环境条件需符合《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分训场地资格条件》(DB34/T XXXX-2015)的要求。
5.分训场地应固定教学车辆,在车身明显处喷涂分训场地全名,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在批准的分训场地内训练,不得随意在其他的训练场地从事教学行为。
6.对原有分训场地,符合条件的应优先核准;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提出申请,按标准和程序予以核准。
五、监督检查
1.宿州市运管处负责全市设立分训场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县区运管机构对本辖区内所有设立的分训场地进行日常监管。
2.对本辖区驾培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训场地有违规违章行为的,县区运管机构依法对分训场地及其所属的驾培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对本辖区外驾培机构在本辖区设立的分训场地有违规违章行为的,对分训场地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市运管处,市运管处根据其违章违规行为对其所属的驾培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3.各县区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标准开展分训场地的设立审核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从严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运管处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