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和《宿州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交运〔2015〕54号
各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运管处、治超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大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宿州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和《宿州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3月12日
宿州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和《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大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结合宿州市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
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超限超载行为的货物运输车辆,在货物装载地(即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市以外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获并按规定实施处罚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地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定量的经济惩罚,并等额奖励给查处单位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规划和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全市治超工作及公路大中修。
二、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具体标准:
1.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8万元/台次;
2.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以上、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6万元/台次;
3.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60%--100%之间(含10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4万元/台次;
4.查处的异地车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30%--60%之间(含60%)、但车货总重不超过75吨的,奖惩标准为2万元/台次;
5.查处外省(区、市)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按照上述标准对查处单位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6.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奖惩情况,对各县区查处外市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奖惩。
三、工作要求:
1.宿州市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处负责对查获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统计核实,按季度报省治超办。
2.市公路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月5日前将上月查获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数据上报给市治超处。
3.市公路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据实上报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数据,不得瞒报、虚报;市治超处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有瞒报、虚报行为的,按上述奖惩标准的3倍予以处罚。
4.市治超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本省外市及周边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区域治超联动机制,形成治超合力,共同打击超限超载行为。
5.积极协调公安、经信、质监、工商、安监和农机等部门,落实抄告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6.市运管处、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强化对货运源头单位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货源单位。
7.市公路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大路面治超力度,严打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本市货源地装载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出境。
8.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奖励资金(包括举报奖励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9.对省治超办每季度公布的在本市货源单位装载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市治超处、运管处、公路局和交通运输局监察室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治超站点、源头监管卡点等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根据省治超办在每年1月份对全省上一年度的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统计汇总、兑现奖惩情况,市交通运输局相应地核减市公路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被异地查处处罚金额。
11.市治超处、市运管处、市公路局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安徽省查处异地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奖惩办法(试行)》的宣传,把宣传贯穿于治理的全过程,提高治超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宿州市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加大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护公路桥梁安全,进一步实施《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根据宿州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举报是指经查证属实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和治超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以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宿州市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处负责全市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工作。各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治超举报奖励工作。
四、所需奖励资金从市、县(区)两级有关交通专项资金中解决(具体奖励标准见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办法),并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宿州市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处负责宿州市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核、查处等工作。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治超举报线索的受理、审核、查处等工作。
六、举报途径:
(一)来访举报:宿州市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处办公地址为宿州市埇桥区宿符路唐河桥北;
(二)电话举报:宿州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为:0557-12328;宿州市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处举报电话为:0557-3620010;
(三)信函、电子信箱举报:信函寄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符路唐河桥北,宿州市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处;电子信箱为:ahszzcc@163.com。
(四)各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以及通信地址。
七、宿州市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处或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自调查处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及奖励决定,书面反馈给举报人。
八、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采取悬挂横幅、设置展板宣传台、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在治超站点、货运源头单位、收费站点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监督作用。
九、宿州市治理超限超载管理处和县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举报事项、查处结果、奖金发放等信息内容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参与办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