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1406-00035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4-06-30 发布日期: 2014-06-30 17:18
文  号: 宿交路〔2014〕19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市场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00750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宿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4-06-30 17:1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6

宿交路〔2014191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新形势和质量监督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组织对《宿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宿交办〔201058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市交通质监局。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4630


 

宿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建管〔2013190)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省级监督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等级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水运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试验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市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照精简、效能、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配备质监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有健全的质量监督、组织管理和技术培训制度等;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县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各县质监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二)各县质监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交通建设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第九条 各县区质监机构应当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质监机构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范围:

(一)列入省、市交通建设计划的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养护大修工程,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独立中型及以上桥梁工程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列入省、市交通建设计划的3000吨级以下港口工程、III级以下航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监督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三级及以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小桥等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县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第三章 程序和内容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个工作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水运工程自招标投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届满为止,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公路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水运工程办理开工备案前三十个工作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按照本细则划分的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质监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督促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同一县区内多个同期开工的同等级桥梁工程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合并申请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工可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的批复、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验收文件;

(三)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

(四)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监督过程中应分阶段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地试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二)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附件1-4)、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附件1-5);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投标文件及合同副本;

(四)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监理计划、监理细则、施工组织设计等;

(五)各标段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量汇总统计表;

(六)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应予补正的材料。

质监机构自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所收到的监督申请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制定监督计划,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送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附件4),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计划,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巡视督查、备案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通病治理等情况,特别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等关键指标。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在开展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知单》(附件5)、《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附件6)。

第二十一条 质监机构对督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督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督查意见,同时抄送有关项目主管单位。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质监机构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追踪检查,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核验。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令发布后,一级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在三个月内、水运工程和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在一个月内,应按有关规定确定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及时了解项目建设特点,按照质监机构的要求,编制质量检测大纲,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按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根据中间质量监督检测情况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结果,出具《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试运营期间,质监机构应组织工程质量回访,督查工程质量状况及交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督查结果通报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从业单位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附件8),质监机构依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资料、竣工验收复测资料、设计单位质量评价报告及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附件9)。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附件10)。

未经质量鉴定(评定)或质量鉴定(评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公路水运项目,其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通过竣工验收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单位签发《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11)。

 

第四章 质量举报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聘请专家进行质量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及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并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以及工程设计等要求对处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及时报送复查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责任制,并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质监人员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质监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应按照有关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对相关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监督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610日起施行。

《宿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宿交办2010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

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

5.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知单

6.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

7.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8.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9.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10.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11.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量监督局(站):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报告,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1-1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1-2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1-3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一览表

1-4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1-5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

 

 

申请单位 (公章)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附件1-1

          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负责人

 

 

办公室电话

 

邮编及地址

 

要求简况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1、工程起止地点、里程

2 工程设计标准

3 工程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

4 工程总投资

 

 

 

 

 

接上表

标段

施工单位

名称

起止桩号

中标价

项目经理

电话

 

 

 

 

 

 

 

 

 

 

 

 

 

 

 

 

 

 

 

 

 

 

监理

单位

起止桩号

监理处(组)长

电话

备注

 

 

 

 

 

 

 

 

 

 

 

 

 

 

 

 

 

 

 

设计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备注

 

 

 

 

 

 

 

 

 

 

 

 

 

 

 

填 报:           填表日期:   

 

附件1-2

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姓名

担任职务

办公室

电话

手机

备注(分管工程)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代表

 

 

 

 

 

······

 

 

 

 

 

工程部部长

 

 

 

 

组织机构框图

 

 

 

 

 

 

填报:              填表日期:   

 

附件1-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一览表

序号

项目

份数

1

质量监督申请书

工程概况一览表

 

2

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情况表

 

3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4

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5

工地试验室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6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7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8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纸

 

9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验收文件

 

10

监理单位有关材料

工程实体进度计划

 

11

监理合同副本

 

12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3

监理人员名单及资格

 

14

监理计划

 

15

监理细则

 

16

施工单位有关材料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7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18

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19

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自检程序

 

 

 

 

 

 

 

 

 

 

 

附件1-4

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监理处(组)                                                                             

建设单位:

填表时间:         

单位:

 

驻地高监:

电话:

监理标段:

起止桩号:

办公室电话:

邮编及地址:

投标承诺

实际进场

序号

投标拟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监理资格证编号

(培训证)

是否进行执业登记

实际进场任职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监理资格证编号

(培训证)

是否进行执业登记

 

 

 

 

 

 

 

 

 

 

 

 

 

 

 

 

 

 

 

 

 

 

 

 

 

 

 

 

 

 

 

 

 

 

 

 

 

 

 

 

 

 

 

 

 

 

 

 

 

 

 

 

 

 

 

 

 

 

 

 

 

 

 

 

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填报:                            复核:                                   

监理处(组)长:             总监:

 



附件1-5

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主要人员到位情况

 

 

施工单位

 

 

担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聘任资格证书编号

是否外聘

担任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聘任资格证书编号

是否

外聘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副经理

 

 

 

 

 

 

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试验室工程师

 

 

 

 

 

 

试验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

 

 

 

 

 

 

质检工程师

 

 

 

 

 

 

 

 

 

道路工程师

 

 

 

 

 

 

道路工程师

 

 

 

 

 

 

 

 

 

安全生产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及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质量自检管理体系组织框图

 

填报:           复核:           项目经理:                    工程部部长:                 填表日期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

通知书

 

质监字[   ] 号: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资料,到我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话:

地  址: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月   

 

 

(注: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建设单位一份,质量监督机构一份。)

附件3

编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站)受理         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将按下述计划由         监督工程师、       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目的监督负责人为         

一、监督依据

二、监督范围

三、监督主要职责

四、监督计划

(一)工程开工前

(二)工程施工阶段

(三)工程交工、竣工验收阶段

五、其他内容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附件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告知单

 

           :

你单位             日报送的《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                 

    等项不符合《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详见附表),暂不予受理。请你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重新办理监督申请。

 

 

质量监督机构(公 章)

        

 

 

 

 

附件5

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告知单

 

项目名称:                                      编号:                    

标段/驻地

 

受检单位

 

监督人员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一、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二、有关要求:

1.问题处理结果于 日内反馈给监督负责人;

2.各参建单位应举一反三,加强自查自纠;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项目业主代表签名: 督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现场管理机构、受检单位、质监机构各留存一份。

2.本表中检查人员为业主现场管理机构、总监办、驻地、中心试验室等主要参与检查人员。

3.编号统一为项目名称(缩写拼音字母)+数字代码(001-100

 

 

 

 

 

 

 

 

 

 

 

 

 

 

附件6

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              编号:

标段/驻地

 

受检单位

 

监督人员

 

检查人员

 

不良行为及原因:

处理意见:

 

 

 

监督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业主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现场管理机构、受检单位、质监机构各留存一份。

2.本表中检查人员为业主现场管理机构、总监办、驻地、中心试验室等主要参与检查人员。

3.编号统一为项目名称(缩写拼音字母)+数字代码(001-100

4.本表由质监机构依据相关信用评价内容填写,作为对受检单位信用评价依据。

 

附件7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意见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范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各单位工程(合同段)投资额

二、检测依据

文字描述

三、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检测方法

文字描述

四、检测结果

文字描述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字描述

六、附件

抽检项目检测报告

 

 

 

附件8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工程质量监督局(站):

 工程项目业已经过缺陷责任期。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向你(局)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手续。

附件:1、交工验收报告

2、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情况报告

3、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4、交工验收存在问题处理情况

 

                          申请单位: (公章)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填写,一式两份送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手续。)

附件9

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介绍项目地理位置、包含工程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投资及合同工期。

(二)项目组织:介绍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情况。

二、鉴定工作依据及内容

(一)鉴定工作依据;

(二)鉴定工作内容:

1.按照批准的检测大纲进行复测。

2.对交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试运营期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变异的工程实体及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3.对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资料及与之相关的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资料、内业资料分标段进行抽查。

三、鉴定工作组织及实施情况

四、复测指标、外观质量检查、内业资料审查结果

五、工程交工验收时存在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试运营期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七、鉴定评分及质量等级结论

八、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件10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监督单位名称

(二)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四)监督依据

二、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开工、完工日期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

(四)土地征用

(五)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开工报告

四、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11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主要人员:

 

 

 

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

质量评分

 

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

评价等级

 

 

 

 

 

 

质监机构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2、竣工验收完成时,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对项目各参建单位填写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对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填写综合评价评语(包括评分和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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