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已经2022年9月14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大民生工程。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激励公交企业进行成本控制和挖潜增收,促进公交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补贴和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成本范围,科学测算城市公共交通单位运营里程成本定额标准,建立公交成本费用监审和激励制度,促进公交企业提质、增收、降本的管理过程。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贴分为经营补贴和单项补贴。经营补贴是指在现行公共交通票价体系下,以企业当年发生的成本规制的审计数据为依据,结合服务质量、成本控制、经营业绩等相关指标的考核,扣除收入总额后,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成本规制审计结果予以支付的年度财政补贴额。单项补贴是指属于企业拟发生或实际已发生的非经常性支出、不可抗力增加的支出或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支出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并由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成本规制审计结果予以支付的财政补贴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许可的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企业)。
第四条 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的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反映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宿州市平均水平。
(二)相关性原则。本办法中成本规制与补贴办法针对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包含其他不相关业务,准确界定成本属性。
(三)事权匹配原则。城市公交规制补贴按照财权事权匹配原则,实行属地负担。
(四)渐进实施原则。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五)保障性原则。成本规制及补贴办法贯彻执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公交正常运行,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促进公交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交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并完善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机构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配合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修订和完善我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机制,审核并结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1.负责根据确认的成本规制审计结果确认拨付公交运营补贴。
2.负责对企业非经常性支出、不可抗力增加的支出或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支出等单项补贴,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根据财力情况适当补贴。
3.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公交公司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
(二)交通运输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局为市公交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办法,负责合理确定公交运力规模,优化公交线路设置,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下合理配置公交资源,以降低营运成本,减少财政补贴。
1.负责综合评价企业成本效率水平,设置合理的规制成本范围、指标体系,测算每公里成本标准值,合理确定企业规制成本;
2.负责审定企业的营运线路及运行里程;
3.负责对企业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等指标进行考核;
4.负责对企业非经常性支出、不可抗力增加的支出或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支出等单项补贴进行审核;
5.负责将上述审定和考核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章 规制成本及指标管理
第七条 规制成本,即通过设置合理的企业成本效率水平的比例、系数或标准值等成本规制控制指标,核定的企业各项成本之和,企业不得突破相关成本规制控制指标值。规制成本具体由人工成本、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八条 人工成本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障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持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第九条 运营成本。
(一)燃料费。指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等各项能耗费用支出。企业应按照不同的车型分类统计,具体的分类方法参照企业的车辆配置和经营管理情况综合考虑。
(二)物料费。指企业运营车辆保养维修发生的材料费支出,主要包括车辆维修费、轮胎消耗费等。
(三)保险费和事故损失费。企业保险费所涉及的保险种类由市人社部门审定;企业事故损失费=保险费+事故赔付费-保险理赔金额。企业要制定奖惩措施,对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负有全责和主责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罚款。
(四)折旧与摊销费用。指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与城市公交运营直接和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与城市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纳入规制成本。
(五)其他运营业务费。指企业为城市公交运营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场站设施费、车辆年审费、低值易耗品费用等。
第十条 期间费用。
(一)管理费用(不含人工成本)。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城市公交运营而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用、后勤车辆费用、折旧费用、党建费用等。
(二)财务费用。指企业为开展城市公交运营业务自身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由政府承担资金归还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不纳入规制成本。
第十一条 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为开展城市公交业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等。
第十二条 标准成本。
标准成本=每公里成本标准值*核定的运行里程。
(一)每公里成本标准值(以下简称“标准值”)指通过合理的方法测算本章涉及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经费、三项经费、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之和,除以核定的运行里程,计算出每公里成本标准值,原则上标准值三年内保持不变。
标准值中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经费测算的合理方法是根据本规制办法的前三个年度(指2019-2021年,下同)企业的社会保障经费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前三个年度宿州市平均工资平均增长比例进行修正后,再按从远及近分别设置20%、30%、50%的权重,计算出的加权平均数;三项经费、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和运营里程测算的合理方法是根据企业在本规制办法前三个年度的成本实际执行情况,从远及近分别设置20%、30%、50%的权重,计算出的加权平均数。
(二)核定的运行里程是指核定的企业当年实际运行里程数,其确认原则以GPS里程数为准,并结合路单、签证单、月度统计报表等佐证资料,GPS数据不能联网联控,或者没有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导致不能提供详实佐证资料的,不得计入当年运行里程范围。包车等非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线路里程不得计入实际里程。
第十三条 企业每年须将标准成本作为成本预算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企业实际发生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经费、三项经费、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之和(以下简称实际运营管理成本),不得超过标准成本。
第四章 收入总额
第十四条 收入总额是可以用来弥补企业规制成本的各项收入总和,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净收入、油料等财政专项补助收入。
其中: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根据年度成本规制审计结果认可的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即客票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指根据年度成本规制审计结果认可的包括房屋租赁等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三)营业外收支净额指根据年度成本规制审计结果认可的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支净额;
(四)油料等财政补助收入指根据各级财政按实核定拨付的油料补贴、线路补贴等各种专项补贴收入。
第五章 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财政补贴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的补贴数额年初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六条 财政补贴分为经营补贴和单项补贴。
(一)经营补贴。
经营补贴=(基准里程×每公里成本定额补贴标准+其他事项)-城市公交运营企业规制收入总额(城市公交运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支出净额+中央及省级油料等单项补贴)+新增运行里程×每公里成本定额补贴标准
基准里程按2021年的实际运行里程确认,当年的实际里程数据原则上以GPS里程数为准,但必须有路单、签证单、月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相验证。GPS数据不能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联网联控,或者没有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不能提供详实验证资料的,不予计入当年运营亏损财政补贴补助范围。包车等非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线路里程不得计入实际里程。
新增营运里程中原开设线路实际里程超过基准里程的合理部分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按每公里成本定额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新增运行里程中新开设线路由市公交公司按照现行场站建设规模,线路开设可行性分析进行评估后,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核定,按每公里成本定额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新增里程每公里成本定额补贴标准以规制前三年公交成本规制方案财政补贴数据为基础,结合规制前三年营运里程数确定,不包括非日常经营费用(汇兑损益、滞纳金、非日常事故费等)。
(二)单项补贴。
单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企业电动公交车租赁补贴。
2.企业充电桩贷款还本付息。
3.以2021年燃料平均单价为基准单价,当企业主要燃料(该燃料车型行驶的公里数占总营运公里比例超过50%以上)的年平均单价因政策性原因上涨超过基准单价10%以上,可根据当年成本规制审计后的燃油量乘以实际年平均单价与基准单价之差,纳入单项补贴。
年平均单价=∑(燃油单价*对应天数)÷365
第六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市公交公司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下一年度财政补贴支出计划,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次年初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八条 市公交公司在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后,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启动企业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的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审计工作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完成;并负责起草城市公交企业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专项审计报告。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经与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共同研究意见,及时与企业结算拨付。
第二十条 相关要求。
(一)企业应如实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责任事故台账以及与成本规制有关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主营业务和辅营业务均应分别单独核算。
(三)企业收到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及政府补助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四)凡涉及商业秘密的,参与成本规制的各方应对相关资料负保密责任,原则上不得向与成本规制以外的第三方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年度暂定为三年,即:2022年度至2024年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