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10/202311-00030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11-23 发布日期: 2023-11-23 10:0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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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征集】关于征求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23 10:0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6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和改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促进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级综合执法机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等履职行为实施的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监督与改进、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监督实效,减轻基层负担,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监督工作,对市本级综合执法机构和县级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执法工作的监督。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经费、装备、设备保障,协调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明确承担执法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并承担下列执法监督职责:

 (一)对本级和下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三)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制度执法监督计划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四)依职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加强对信访投诉举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五)报告、通报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六)跟踪督办执法监督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

(七)协调、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督;

 (八)指导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学习教育培训;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执法人员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积极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在执法监督和问题线索核查中的作用。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执法行风监督员制度,切实发挥其外部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及时发现、收集违法违规执法行为信息。

第九条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按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能职责办理。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信访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依职责受理相关信访投诉举报,参与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对问题较为突出、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较大的重大案件,省级可直接督办督导

 

第十条  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应当不少于2人,原则以本级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为主,可视工作需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执法监督检查行动,可按程序调用市县综合执法队伍力量参与。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人员的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在开展重大执法监督行动前,应当根据执法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执法监督内容方式

 

十二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职权职责履行情况;综合执法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上级综合执法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以及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执法事项办理情况

(三)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否合理等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无违反工作纪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其他需要执法监督的事项

十三  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拓宽执法监督的线索来源渠道,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及时做好12328服务热线涉及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用好执法回访、行风监督员制度、司机船员联系制度等,通过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执法数据研判、上级交办、建议提案办理、司法建议、复议诉讼办理、主动听取意见等途径收集问题线索,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创新执法监督方式,鼓励采取信息化、交叉互查、执法满意度测评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要依托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报表等数据进行筛选分析、整体研判、预警提示提高综合执法监督的精准度。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包括日常执法监督、全面执法监督、专项执法监督。

   日常执法监督是指通过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执法案卷评查、以案释法、案例指导等制度,常态做好对具体执法行为的监督;全面执法监督是指通过开展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专项执法监督是指对某些重点领域、重点工作,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专办、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个案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开展全面或者专项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增强监督实效:   

(一)听取汇报、座谈访谈、调取查阅资料、评阅案卷、实地检查、现场询问执法人员或行政相对人等明查形式;

(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的暗访形式;

    (三)先暗访、后明查,先反馈整改、后复查的形式;

(四)先自查,后上级监督检查或同级交叉互检的形式。

第十六条  开展暗访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以行政相对人名义攀谈,或以亲友名义陪同行政相对人办事等扮访方式了解真实情况;

(二)随机访谈行政相对人、行业人士或社会公众,随机跟踪违法行为摸查源头;

(三)在违法行为密集发生地蹲点守候、观察分析现场和违法行为规律,获得违法行为线索;

(四)路面巡查交通运输违法现象、执法执勤情况;

(五)针对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的规律进行突击性的检查;

(六)非现场执法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技术监控措施;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暗访措施。

       第十七条  暗访应做到“四不”:

      (一)无备不访,暗访前要提前了解线索、研究细节、评估风险、预先推演;

(二)不暗不访,以扮访、蹲访等暗访方式为主,亮证明访为辅,尽量获取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三)单人不访,暗访组可根据工作内容进行分工,但分头行动均要两人以上,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四)遇险不访,遇自身或他人安全风险等特殊情况时应暂停暗访,风险化解或消除后,请示汇报新的方案再酌情启动。

 

第四章  执法监督的程序与实施

 

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机构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执法明查任务,必须佩戴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明,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必须规范着装;执行暗访任务时,必须携带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名,可以着便装。

现场执法监督不得妨碍或干预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监督人员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书面申请执法监督人员回避。

执法监督机构发现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像等手段,收集证据材料及信息,充分听取被监督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意见,依法客观全面作出调查结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监督后,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工作总结,包括监督检查基本情况、发现主要问题、相关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禁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监督对象、行政相对人、中间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特产,以及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安排;

(二)由被监督对象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等费用;

(三)利用职务影响向被监督对象介绍业务谋取私利,或受托违规干预被监督对象的正常工作;

(四)违规向被监督对象通风报信、泄露秘密,或故意漏报瞒报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等;

(五)违反宣传工作纪律,未经请示报告对监督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信息或发表意见。

(六)工作消极应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  执法监督结果处理

 

二十二  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当场予以纠正。当场未能有效整改的,应当督促限期整改:

(一)无执法证件进行执法;

(二)着装不符合规定,不遵守执法风纪;

(三)执法违反法定程序;

(四)态度恶劣、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

(五)吃拿卡要、借执法谋取私利等乱作为;

(六)执法走过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七)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现执法行为不规范、违纪违法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予以挂牌督办,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发现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经本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制发《执法监督整改决定书》,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其中,需要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经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以主管部门名义,提出纠正意见,督促限期纠正。

下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收到《执法监督整改决定书》后,并当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整改或纠正材料。

第二十  下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监督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查。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  执法监督发现问题具有一定共性的,在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重点关注、持续跟进整改情况,视情统筹做好相关制度机制的立改废;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突出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  执法监督中需要追责问责的,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监督中发现执法队伍担当作为、交通运输秩序良好、治理成果突出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辖区范围内推广工作经验。

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作为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九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对执法监督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整改决定书

                              决定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名称) :

                               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列明具体问题)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列明具体要求)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           部门)。逾期不报告的,将按照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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