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度)和宿州市交通运输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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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交运〔202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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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度)和宿州市交通
运输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中心、市运管中心、市海事中心,市局综合运输科、综合规划科、安全监督科: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市场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动态调整后的《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和《宿州市交通运输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以下分别简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交政法[2019]381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及时主动认领新调整的随机抽查事项,对照《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的2022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时录入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要根据抽查事项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监管对象库、执法人员库,其中局机关牵头科室要在4月底前完成监管对象库的编制或者调整,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
二、规范有效实施双随机行政检查
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网络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各单位要按照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持续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参与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协作长效机制。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省、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执行。
三、强化抽查结果的应用
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快与各业务职能的整合融合,强化双随机抽查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衔接,切实规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务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抽查事项在完成检查工作后10日内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积极向有管辖权的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威慑合力,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四、做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五、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据年度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各中心要照要求提供行政辅助,积极支持、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
请各单位于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按照附件3表格,分别将本单位阶段性和全年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反馈。
联系人:刘冰;联系电话:3915632;
附件:1.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022年度)
3.宿州市交通运输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4.2022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23日
抄送: |
市商事办、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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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
2022年3月23日印发 |
附件1:
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士银
副组长:高少峰、吕亚利、端祥宇、梁海晶、陈凤军。
成 员:周敬乐、王守仁、周明宣、陈建平、卞和民、张学平、周云海、李民、文高冉、郑晓强、尹铭、高庆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行政审批科,由卞和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于少石、万雷、解捷、李响、刘冰任联络员,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具体业务工作。
附件2
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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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通航建筑物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航道法》第五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3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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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6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7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企业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 |
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10 |
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理货)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11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人、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附件3:
宿州市交通运输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任 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 基数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
通航建筑物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综合规划科牵头、市执法支队、市海事中心具体配合)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通航建筑物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建成运营的通航建筑物 |
5% |
10月底前 |
配合部门
联合抽查项目 |
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行政审批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安全监督科牵头,市运管中心、市执法支队具体配合),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此项是市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发起,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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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行政审批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行政审批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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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综合运输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此项是市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发起,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道路运输货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综合运输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市、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货运输站场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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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市级组织发起(综合运输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各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6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综合运输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7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企业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综合运输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此项是市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发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配合,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配合 |
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行政审批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综合运输科牵头),县区自行组织 |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运管中心配合 |
10 |
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市执法支队牵头)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理货)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海事中心配合 |
11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综合运输科牵头)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水路运输经营人、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10月底前 |
执法支队负责具体落实,海事中心配合 |
附件4
2022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
发现问题(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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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市局对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纳入年度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