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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11-23 17:15 编辑:交通局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阅读:

典型案例1:砀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1.具体案情:2023年11月14日09时50分,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文件《关于整改高风险运输企业安全隐患的督办通知》,砀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砀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和动态监管记录台账时,发现该公司8-9月份连续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异常行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基数较多,经过警示约谈,要求企业尽快拿出有效措施,消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这次检查中,该企业以上情况依然存在,经查该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安全事故隐患问题依然存在,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交通处罚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经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当事人砀山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此次违法行为系两年内初次违法,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其案件情节符合《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情节一般”的表现形式。最后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危害分析: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灾难性的,事故的发生可能会使人员陷入危险的环境中,不仅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果是严重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从预防和应对两方面着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事故的发生。

 

典型案例2:萧县**汽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1.具体案情:根据萧县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萧县**汽贸有限公司 20238月份被评定为高风险企业,2023925日上午1010分,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萧县**汽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和逐车排查工作记录台账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 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危害分析: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可能导致的后果是灾难性的,事故的发生可能会使人员陷入危险的环境中,不仅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果是严重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从预防和应对两方面着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事故的发生。

 

典型案例3: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1.具体案情:2023年08月03日09时35分,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常*、钟*龙,执法证号:120404***、120404***,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滨河大道滨河公园西大门发现宿州市汇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黄皖LB**10的重型自卸货车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常*、钟*龙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检查车辆,并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限重为31吨,实际总重为67.96吨,超限36.96吨,超限率119.22%。该车运载物为水粉,可以解体。经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黄皖LB**10车为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此次运输的驾驶员为高*同时也是被委托人,从业资格证号码为342225**********33。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进行询问。在询问中,高*对货运车辆驾驶人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案件处理中心执法人员对《询问笔录》、称重检测单等证据材料审核后发现,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

2.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货运 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吊销高*(证号:342225**********33)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3.危害分析:一是公路超限运输极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超限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极易发生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二是损害公路基础设施,大幅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超限超载车辆的荷载一般远超公路和桥梁的设计承受荷载,其频繁行驶公路,造成路面损坏、桥梁断裂,大幅缩短公路正常使用年限,给公路运行安全带来极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