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治建设

2024年第一季度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3-25 09:44 编辑:交通局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阅读:

典型案例1:杜X驾驶皖LM***1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1.具体案情202423914分左右,宿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大队执法人员:李X(执法证号:120400*****)、李X涛(执法证号:120400*****)巡查至高铁宿州东站站前路下客区时,发现皖LM***1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停靠路边,执法人员示证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当时车内有一名男乘客,经询问得知,这名乘客与驾驶员杜X互不相识,系通过别人联系到驾驶员杜X,在高铁宿州东站站前路下客区上车,前往灵璧县朱集乡,双方议价一百二十元车费,到目的地后付费。驾驶员杜X无法提供皖LM***1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的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在询问中,杜磊承认其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个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审核后发现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杜X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2.办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危害分析:一是非法营运车辆不能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驾驶员未经从业培训、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无法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二是为降低营运成本,经常超速行驶、超座搭乘、随意占道停放、随意掉头、闯红灯、争道抢行,严重扰乱交通运输秩序和损害城市文明形象。三是非法营运车辆扰乱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非法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冲击,是行业稳定的重大隐患。

典型案例2:安徽省巢湖市**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黄皖A8**98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案。

1.具体案情:20240226日宿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沈X、高X(执法证号:120400*****120400*****)巡查至埇桥区淮河西路 (新景第)附近时,发现黄皖A8**98号客车停靠路边正在从事旅客运输,执法人员示证表明身份后现场检查询问得知,该车隶属安徽省巢湖市**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夏X现场陈述此次客运是包车,并提供当日包车客运标志牌电子版以及包车合同,包车合同载明人数是52名,执法人员经现场清点车内有53名乘客。安徽省巢湖市姥山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20243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省巢湖市**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刘X进行询问。在询问中,刘X代安徽省巢湖市**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认其公司皖A8**98号客运包车存在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包车牌、包车合同、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审核后发现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安徽省巢湖市**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违法行为。

2.办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客运包车 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危害分析:道路旅游包车违规经营,严乱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侵害合法经营者权益,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且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存在管理教育缺失,造成车辆驾驶人肆意妄为,车辆失管失控现象严重,隐患突出导致事故发生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