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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季度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7-08 10:17 编辑:交通局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阅读:

典型案例:灵璧县XX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1.具体案情:2024年4月1日下午16时07分,灵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两名执法人员对灵璧县XX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企业法人王X安排业务员提供了少量的安全资料,经对王X的交谈过程中了解到,其安全知识淡薄且未通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王X称2023年参加二次考试但未通过,2024年报名一次但未获得考试资格。根据以上情况特申请立案。

2.办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危害分析: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动者和执行者,是企业能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因素。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意识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使得企业不能全面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就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