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三季度典型执法案例
典型案例:韩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1.具体案情。2024年7月8日13时27分,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苏朝阳、张文斌(执法证号12040017247、12040017411)在宿州市埇桥区206国道祁县镇大江村李营庄路口附近例行检查中发现蓝皖C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执法人员苏朝阳、张文斌向蓝皖C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韩XX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其检查,当时车上载有3名乘客,通过当时对驾驶员韩XX询问称:蓝皖C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是他自己,车上的乘客分别是他从祁县镇招揽的1名乘客和从桃园镇招揽的2名乘客,车主韩XX与这3名乘客约定到目的地浙江省慈溪市下车后,每人再付车费200元给他,车费暂时还未付。驾驶员韩永康不能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件,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2.处理结果。2024年7月19日,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规定。经在安徽省交通运输部省共建执法系统查询,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行为。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韩XX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于当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3.危害分析。非法营运载客车辆没有合法的营运手续,没有运营制度约束,车辆普遍车况较差,达不到营运车辆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该案的查处是在暑期学生放假期间,学生出行及返乡人员大幅增加情况下,违法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增加,故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非法运营屡禁不绝,非法运营投入成本低,利润空间大,一些不法车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从事非法运营,是影响和冲击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出租车行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给人民群众出行造成安全隐患,社会反响强烈。因此,严厉的、持续地打击非法运营,对遏制不正当竞争、保护广大经营业户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