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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季度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25 09:50 编辑:交通局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阅读:

典型案例: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具体案情。2024781327分,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苏朝阳、张文斌(执法证号1204001724712040017411在宿州市埇桥区206国道祁县镇大江村李营庄路口附近例行检查中发现蓝皖C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执法人员苏朝阳、张文斌向蓝皖C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韩XX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对其检查,当时车上载有3名乘客,通过当时对驾驶员韩XX询问称:蓝皖CXXXX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是他自己,车上的乘客分别是他从祁县镇招揽的1名乘客和从桃园镇招揽的2名乘客,车主韩XX与这3名乘客约定到目的地浙江省慈溪市下车后,每人再付车费200元给他,车费暂时还未付。驾驶员韩永康不能当场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件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2.处理结果。2024719日,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规定经在安徽省部省共建执法系统查询,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行为。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韩XX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于当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3.危害分析。非法营运载客车辆没有合法的营运手续,没有运营制度约束,车辆普遍车况较差,达不到营运车辆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该案的查处是在暑期学生放假期间,学生出行及返乡人员大幅增加情况下,违法违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增加,故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非法运营屡禁不绝非法运营投入成本低,利润空间大,一些不法车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从事非法运营,是影响和冲击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影响出租车行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给人民群众出行造成安全隐患,社会反响强烈。因此,严厉的、持续地打击非法运营,对遏制不正当竞争、保护广大经营业户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与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