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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25 16:58 编辑:交通局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2411261427分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年玉、梁敏东,执法证号:1204001730012040017197,依法对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410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会议记录签到人数不达标,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实记录。

二、处理结果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其案件情节符合《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的情节一般类中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下的表现形式。综上所述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叁仟元整。决定给予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

1案情分析及调查取证:202411261427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年玉、梁敏东,执法证号:1204001730012040017197,依法对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410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会议记录签到人数不达标,会议记录不完善,未对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实记录。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202412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代理人刘国强进行询问(详情见笔录)。在询问笔录中其对所在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安全会议记录》及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逐一审核后,发现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违法行为有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张身份证、份其他证据材料

2法律适用: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示范点或启示意义:危化品的安全生产是危化品企业、全社会所关心的问题,企业需要履行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全面、有效、规范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管理手段,降低事故发生的危险。对于危化品运输公司而言,未来需要继续推进危化品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和安全文化建设,以降低危化品行业事故发生率。此外,严格加强危化品企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等,才能让危化品行业发展更加健康而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