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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1-04 11:13 编辑:交通局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2日10时35分,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玉皖(执法证号:12040017239)、江磊(执法证号:12040017206)依法对宿州市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资料和台账,发现该公司现有运输车辆126台,从业人员80人,2025年10月至11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人员签到截图存在重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实现全覆盖,培训记录未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025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代理人徐金红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对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安全生产培训会议记录》及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确认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违法事实。

二、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宿州市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三、案涉法律规范

(一)义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二)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减轻处罚依据

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安徽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十七)项:“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整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依法从轻处罚。

四、违法事实分析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是预防事故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确保培训真实、完整、可追溯。

本案中,宿州市华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2025年10月至11月期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记录存在重复,参训人员未实现全覆盖,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反映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中存在形式主义、记录不实等问题。此类问题在道路运输企业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流于形式。

五、安全管理启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培训真实、全员覆盖、记录完整。一是建立“一期一档”。企业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执行,将培训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每次培训须留存通知、签到、影像、课件、考核结果等佐证,确保培训要素记录真实、连续、可追溯。二是实行“人员全覆盖”。对驾驶员、押运员、动态监控员等关键岗位,按JT/T 617.1—617.7系列标准分别制定学时和内容,杜绝代签、补签。三是强化“闭环整改”。执法检查发现档案缺失的,应及时整改到位并补齐完善台账资料,形成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