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7日08时18分,宿州市砀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猛(执法证号:12040117008)、丁允浩(执法证号:12040117005),依法对宿州毅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和台账等方式,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2026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经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珊珊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其对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经对《询问笔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执法视频等证据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确认证据链条完整,足以认定违法事实。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珊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砀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刘珊珊限期改正,并按法定最低幅度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
三、案涉法律规范
(一)义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责任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事实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地的关键执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法定职责,其中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基础性、常态化的核心职责之一,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的提升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养。
本案中,宿州毅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珊珊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负有组织、参与、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职责。经查,其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未有效牵头制定并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闭环管理,致使企业长期存在安全培训缺失、安全投入落实不到位的违法隐患。其行为属于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管理职责,是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及隐患存续的直接管理原因。此类问题在中小型道路运输企业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暴露出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能力欠缺、内部培训制度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
五、安全管理启示
此案具有典型警示意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将直接导致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空转、安全防控措施失效。
一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知责履责、在岗有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直接执行者和监督者,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岗位职责,主动牵头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全员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切实发挥岗位风险防控作用,杜绝“在岗不做事”现象。
二是企业须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和考核机制。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边界和工作标准,为其独立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权限支持,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能够真正发挥专业管理效能。
三是强化“以案促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查处,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提升全行业对安全管理岗位重要性的认识,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交通运输安全防线。
首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解读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公安部备案号:皖公网安备341302020003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