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市公路中心、市运管中心、市海事中心,市局综合运输科、行政审批科、安全监督科: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市场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现将动态调整后的《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度)》和《宿州市交通运输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皖交政法[2019]381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及时主动认领新调整的双随机抽查事项,对照《宿州市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宿州市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研究制定本单位的2024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时录入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要根据抽查事项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监管对象库、执法人员库,并及时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
二、规范有效实施双随机行政检查
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网络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各单位要按照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要求,持续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参与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协作长效机制。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按照省、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执行。
三、强化抽查结果的应用
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快与各业务职能的整合融合,强化双随机抽查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衔接,切实规范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务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所有抽查事项在完成检查工作后10日内录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积极向有管辖权的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威慑合力,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四、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运用
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交通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五、严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据年度抽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各中心要照要求提供行政辅助,积极支持、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
请各单位于7月5日和12月5日前按照附件4表格,分别将本单位阶段性和全年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反馈。
联系人:尹铭、陈贵宇,电话:3900750
邮箱:szjtzfk@163.com
附件:1.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调整)
2.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度)
3.宿州市交通运输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4.2024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4日
附件1:
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部分调整,调整后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士银
副组长:吕亚利、端祥宇、梁海晶
成 员:周敬乐、王守仁、戴 艳、丰 雷、谢献民、
卞和民、张学平、周云海、李 民、文高冉、
郑晓强、高庆涛、李超海、尹 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由尹铭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王阳、王之皓、王刚、尹培、刘冰、陈贵宇任联络员,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具体业务工作。
附件2
宿州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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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业名称 |
发起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配合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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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市公安局 |
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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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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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运输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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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市公安局 |
交通安全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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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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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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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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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
6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市公安局 |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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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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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市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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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市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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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港口经营企业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安徽省港口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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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检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规〔2019〕12号) |
市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规〔2019〕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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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附件3
宿州市交通运输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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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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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市、县(区)、园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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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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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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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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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运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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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市、县(区)、园区交通、公安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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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交通安全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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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全市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市、县(区)、园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区)、园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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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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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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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市、县(区)、园区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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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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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年度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市、县(区)、园区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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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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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4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市、县(区)、园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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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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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4年度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市、县(区)、园区交通、生态环境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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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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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4年度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 |
港口经营企业 |
市、县(区)、园区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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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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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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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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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市、县(市、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由各地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原则上各市抽查1至2户网络货运平台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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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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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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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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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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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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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报酬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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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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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24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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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累计抽查企业(户数) |
发现问题(户数) |
责令整改(户数) |
立案调查(户数) |
结果公示 (户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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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2024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请备注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市局对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依据,纳入年度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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