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2023年版)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7.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办事指南
1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办事指南
25.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26.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办事指南
28.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办事指南
36.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办事指南
39.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办事指南
40.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1.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2)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3)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5)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6)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7)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4.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通行条件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轮廓图;
5.护送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605629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申报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6065
3.涉路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6065
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4.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1.自有船舶的登记证书;
2.海务或机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或适任证书及服务资历;
3.自有船舶的检验证书;
4.高级船员的适任证书与劳动合同;
5.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
6.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7.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5.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办事
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2.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3.拟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安全管理制度;
2.船舶检验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书;
5.船舶证书;
6.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
7.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6.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安全管理体系材料;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电子);
4.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7.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4.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五、申报材料
1.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申请书;
2. 交通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 船舶船员证书资料;
4. 拖带计划和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8.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申报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3.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4.船员服务簿;
5.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9.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申报材料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6065
10.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
2.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3.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五、申报材料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函;
5、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11.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砍伐说明;
3.作业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6065
1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授权委托书;
6.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325
1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承办机构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五、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车辆证件: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
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等级、投入时间等。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325
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⑴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⑵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⑶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⑷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⑸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⑹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⑻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⑼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⑽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⑴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⑶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⑴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⑵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⑶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⑸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⑹应急救援预案制度。⑺安全生产作业规程。⑻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⑼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5.拟聘用承诺书;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325
15.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二、承办机构
客运站所在地县区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五、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3.承诺已具备以上第四点包含的申请条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325
16.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16.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申报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5、经营场所、停车场第有关使用证明;
6、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325
16.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91号。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服务能力。
五、申报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
3、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5、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325
17.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17.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5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号公告)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申报材料
1、道路营运车辆登记表;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6、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7、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机动车险。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688829
17.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2.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标准要求;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申报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3、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7、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机动车险;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9、cm×6.2cm车辆左前45度角彩色照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688829
18.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
4.《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4、2寸蓝底免冠彩照;
5、考试合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688916
19.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2.《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港口规划,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3.港口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申报材料
1.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3. 申请人情况证明材料;
4. 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20.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安徽省港口条例》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申报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通过专家评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 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 提供海务 机务管理人员的配备材料;
4.港口码头 库场 储罐 污水处理的固定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5.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6.固定经营场所材料;
7.告知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21.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申报材料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22.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3.安全设施设计。
五、申报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安全设施设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 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23.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
2.施工作业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港口采掘 爆破施工作业申请书;
2.采掘 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及采掘 爆破作业人员的有关操作证 适任证;
3.采掘 爆破施工作业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24.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人资质;
2.作业委托人相关资料;
3.有危险品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清单及作业地点、时间;
4.有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申报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表;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 以及危险货物品名 数量 理化性质 作业地点和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25.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 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 参加过驳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过驳作业的能力;
4. 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5. 有符合安全和防污染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申报材料
1.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
5.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26.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2.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3.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4.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五、申报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货物信息;
3.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 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27.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的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申报材料
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6.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日志;
7.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培训记录;
8.考试成绩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59956
28.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交办运[2023] 35号三、简化从业资格证件申领流程: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人员,可在当地政务服务大厅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便民政务系统)等进行线下或线上申请,提交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领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放从业资格证纸质证件或电子证件。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五、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申领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5.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 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59956
2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五、申报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3.学历证明;
4.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记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59956
30.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近2年内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3.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
4.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
5.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五、申报材料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
2.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3.申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4.首次申请申报员从业资格证的,还应当提交申报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 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31.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工程建设或活动需要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作业;
2.与之相关的作业或活动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3.施工作业单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4.施工作业船舶适航且证书齐全,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3.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4.作业或者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32.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初步设计已完成。
五、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工可批复;
3.初步设计文件;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6065
33.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4.《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四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港口工程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二)航道工程
1.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2.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港口工程: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二)航道工程: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34.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五、申报材料
1.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申请书;
2.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4126
35.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2.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3.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五、申报材料
1.审核申请书;
2.航评报告;
3.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5.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36.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五、申报材料
1.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标体设计和位置图、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相关资料;
2.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37.船舶国籍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2.属于共有产权的,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文书;
3.取得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申报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身份证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38.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五、申报材料
1.渡口设置、撤销审批表
2.配备渡船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簿(设置时需要提供)
3.配备的渡工(船员)资格证书(设置时需要提供)
4.所在地村委会以及乡镇(街道办)意见
5.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25160
39.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设计文件编制已完成。
五、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设计全套文件;
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6065
40.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申报材料
1.项目执行报告 设计工作报告 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2.交工验收报告;
3.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4.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 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5.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6.档案 环保单项验收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6065
41.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二、承办机构
局规划建设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因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审批申请表;
2.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926065
42.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二、承办机构
局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五、申报材料
1.经营方案;
2.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3.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4.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资料;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者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递交申请;
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决定是否审批办理;
5.办结: 予以许可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30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