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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5-03-31 14:56 编辑:交通局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   ] 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日10时49分,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梁敏东、晋明忠,执法证号12040017197、12040017310,依法对宿州市亿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现场人员本次行政检查全过程视频记录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中该公司提供了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2024年8月份至2025年2月份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签名涉嫌造假。

二、处理结果

2025年3月3日10时49分,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其案件情节符合《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中的“情节一般”类中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下”的表现形式。综上所述建议: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叁仟元整。决定给予宿州市亿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宿州市亿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解析

1)案情分析及调查取证:2025年3月3日10时49分,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梁敏东、晋明忠,执法证号12040017197、12040017310,依法对宿州市亿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现场人员本次行政检查全过程视频记录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中该公司提供了2024年1月至2025年2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会议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2024年8月份至2025年2月份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签名涉嫌造假。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代理人赵丽进行询问(详情见笔录),在询问笔录中其对宿州市亿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安全会议记录》等证据材料逐一审核后,发现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宿州市亿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违法行为有壹份现场笔录、壹份询问笔录、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备案表、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安全会议记录复印件等证实。

2)法律适用:宿州市亿之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示范点或启示意义:企业安全、全社会所关心的问题,企业需要履行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全面、有效、规范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手段,降低事故发生的危险。对于汽车销售服务而言,未来需要继续推进汽车销售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和安全文化建设,以降低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事故发生率。